“治黃”列國策

稿源:南方人物周刊 | 作者: 特約撰稿 陶短房 日期: 2018-01-03

曾有人說過,士兵和性工作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兩個職業(yè),也是最富爭議的兩個職業(yè)。世界各地的性工作者,究竟是在怎樣的氛圍里工作?各國又對這種特殊的職業(yè)采取什么樣的態(tài)度和對策?

 

 

合法加管制能否“包治性病”

在荷蘭,盡管性交易是合法的,但還是有很多顧客“完事”后覺得自己做了不道德的事,希望精神上得到“凈化”,要找宗教場所懺悔。于是,在短短十多年里這里矗立起各種宗教場所

 

所謂“合法加管制”,是指在法律層面性交易合法化,同時制定并嚴格執(zhí)行相應的行業(yè)規(guī)范。

實行這一模式的國家包括歐洲的荷蘭、德國、瑞士、愛沙尼亞、希臘,非洲的塞內加爾,美洲的墨西哥、哥倫比亞、委內瑞拉、秘魯、厄瓜多爾、玻利維亞、烏拉圭、巴拉圭,大洋洲的新西蘭等國,以及土耳其、孟加拉國。此外,美國的內華達州(拉斯維加斯除外)和澳大利亞東部昆士蘭、新南威爾士州和維多利亞三州也實行這一模式。

“合法”是有代價的。

在荷蘭,“合法”意味著性工作者必須對登記部門犧牲個人隱私。“顧客”在完成交易前,需致電專門的熱線,核實“服務人員”是否具備合法的工作資格,否則后果自負(和未登記的性工作者進行交易是非法的,如果對方是未成年人則觸犯刑律);“合法”還意味著“公開展覽”。例如,在阿姆斯特丹著名的德瓦倫紅燈區(qū),所有性服務場所必須使用透明門窗且燈火通明。安特衛(wèi)普紅燈區(qū)更規(guī)定,性工作者需在透明櫥窗里自我展示,并和“顧客”公開議價。

由于德瓦倫紅燈區(qū)是合法經營的性交易場所,這里的配套設施可謂從物質到精神一應俱全。所謂“物質”,并非各種情趣用品商店,而是為性工作者解決后顧之憂的場所:德瓦倫區(qū)的中心是本區(qū)最早的一座教堂——烏特科克教堂,教堂邊上有一座托兒所,是專為性工作者提供托兒服務的;所謂“精神”,是指遍布紅燈區(qū)里的各種宗教場所。盡管在荷蘭,性交易是合法的,但還是有很多顧客“完事”后覺得自己做了不道德的事,希望精神上得到“凈化”,要找宗教場所懺悔。但顧客來自世界各國,原有的烏特科克教堂是新教教堂,無法兼顧“宗教多元化”的需要。于是,在短短十多年里這里矗立起各種宗教場所。

德國雖然2002年1月1日起才開放性服務業(yè),但形式最靈活多樣,既有類似荷蘭的“夜店式”(但無需“透明化”),也有“一樓一鳳”的所謂“法蘭克福式”(性工作者在公開的“性公寓樓”開業(yè),每人都有獨立的單元),甚至“站街服務”也是允許的,只是必須在指定的“拉客區(qū)”和指定“營業(yè)時間”內工作。例如,波恩的“站街開放時間”就是22:15至次日6:00。

在美國唯一實行“合法加管制”的內華達州,合法妓院俗稱“山莊”,總共有二十多家,均坐落在偏僻的鄉(xiāng)間,甚至沙漠深處,實行“集約化管理”和“明碼實價”。一些“山莊”之間還建立了“業(yè)務合作聯(lián)盟”。由于“山莊”都遠離鬧市,因此只能靠公開在指定的傳媒上刊登廣告招攬客人。也正因如此,來這里的“顧客”都是直奔主題,省卻了許多虛套。

比較有趣的是,美國的“山莊”并非“美女大本營”,許多性工作者的相貌并不出眾。由于“山莊”都建立在不毛之地,除了專門來買春的嫖客,最常見的過路客,是行路過程中順便繞一圈的卡車司機們。他們往往就熟不就生,對相貌并不挑剔,但很在意老熟人的感覺。

“合法加管制”的主要目的,一是希望通過“合法”滿足部分單身人士的性需求,并減少涉性犯罪,同時避免掃黃靡費更多公共資源和由此連帶產生的公權力尋租現象;二是認定性交易雙方是自愿發(fā)生的商業(yè)行為,不傷及第三者的具體利益,無需動用公權力禁止;三是認為“合法加管制”可以提高安全系數,尤其可有效保護性工作者,避免其在秘密狀態(tài)下感染性病,遭受黑社會盤剝,和成為刑事犯罪的犧牲品。

但正如一些社會學家所觀察到的,這些目的有的達到或部分達到(如減少性病傳播),有的則效果不佳。

首先,“合法加管制”固然避免了掃黃對公共資源的靡費,卻額外增加了“管制”的靡費。例如,德國波恩為保護站街女的自由和兼顧社會秩序,劃定了特別的站街區(qū),動用警力,甚至設置專門ATM機、自助式收稅機和安全套售貨機,為站街區(qū)服務。

其次,“合法加管制”的確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權力尋租,卻無法擺脫黑社會和國際“人蛇”集團的滲透。一度被譽為這一模式“楷模”的荷蘭,近年來曾多次查出過從拉美和非洲通過“人蛇”誘騙(甚至用巫術逼迫)前來從業(yè)的少女。德國則有東歐犯罪團伙從保加利亞、波蘭、羅馬尼亞等國走私女性。

第三,曾支持這一模式的女權團體發(fā)生分化。一些團體指出,無法確保“顧客”一定是未婚者,如是已婚人士,所謂“不傷及第三者利益”就無法保證。

第四,“開放性交易可減少涉性犯罪”一度在荷蘭成為事實,但近來有社會學家研究認為,效應并不顯著,且其他犯罪(如人口走私和有組織犯罪)也可能相應增加。德國一些開放性交易的城市,同樣出現針對性工作者的暴力犯罪增加的情況,以至于有人開始反思,開放性交易在德國是否有些過猶不及,走得太遠了。

在實施這一模式的國家,管制的重點首先是確保性工作者的安全。如瑞士的性工作區(qū)域,留給性工作者的通道既寬敞又方便,留給“顧客”的則截然相反,目的是便利性工作者遭遇意外時逃生。荷蘭的“透明化”和德國對“站街區(qū)”的管制,很大程度上也是為了保護性工作者的人身安全。

不過,一些性工作者對此不滿,認為這種模式下“根本談不上性工作自由”。還有業(yè)內人士坦言,這種模式令“顧客”感到不舒服,管制下的價格也無法提高,“生意額”還不如非法狀態(tài)。歐洲部分性工作者甚至組成團體,呼呼重新取締合法性行業(yè)。

花樣翻新的“半管制”

加拿大女警曾采取“釣魚”執(zhí)法對付嫖宿幼女者,女警在性交易前連續(xù)兩次告知“顧客”自己未滿18歲,并問“你還繼續(xù)么”,如對方明確繼續(xù),就會當場被捕

實施“半管制”的國家,比“合法加管制”的要多得多,且花樣翻新。

如日本理論上是“賣淫禁止國家”,但實際上色情業(yè)在日本處于半公開狀態(tài)。“風俗店”、“肥皂店”等色情交易場所公開營業(yè),“顧客”在交易時會首先向性工作者購買一件小商品(通常是一瓶水),然后真正的性交易就以“邂逅后免費的你情我愿”理直氣壯地開始,所付的嫖資則變成了“熟人間的饋贈”。這種模式從表面上看,是“禁站街不禁夜店”。

在加拿大,個人形式下的賣淫是合法的,但有組織的賣淫則是非法的,開設妓院、拉皮條等行為都被嚴禁止。這種模式從表面上看與日本截然相反,是“禁夜店不禁站街”。

在瑞典,賣淫是合法的,但買春卻是非法的,政府的“掃黃”只針對嫖客,不針對性工作者。

“半管制”實際上是一種折衷,既一方面認為性交易是個人自由,不應受到處罰,另一方面又擔心性交易泛濫引發(fā)連帶社會問題,對其實行一定的限制。

日本式的“禁止賣淫”模式受到較多非議,因為這種模式在理論上仍然視性交易為非法,性工作者很難擺脫重重盤剝。此外,這種模式對所謂“援交”行為放任自流,很難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侵害。

加拿大式的“禁夜店不禁站街”,被認為對性工作者個體給予了較多尊重,因為她們的個人行為不會被視作違法。警方雖然也會掃黃甚至“釣魚”,但不會針對性工作者(加拿大女警曾采取“釣魚”執(zhí)法對付嫖宿幼女者,女警在性交易前連續(xù)兩次告知“顧客”自己未滿18歲,并問“你還繼續(xù)么”,如對方明確繼續(xù),就會當場被捕)。

這一模式最大的問題,是對性工作者安全保護不夠。在加拿大,許多性工作者成為街頭暴力的受害者,最著名的是 “豬圈狂魔”案。

羅伯特·皮克頓是加拿大卑詩省大溫哥華地區(qū)高貴林港的養(yǎng)豬業(yè)者。自1997年至2004年,他先后謀殺了49名站街女,并埋尸自家豬圈,甚至將豬肉和人肉絞碎混合,分贈親友鄰居食用。直到2004年因為一起偶然事件,警方才發(fā)現這名殺手。有分析人士指出,“禁夜店不禁站街”的模式和性工作者的處境,讓她們成為最易覬覦的侵害對象。由于她們是誰都很少有人關注,即便“人間蒸發(fā)”也未必被發(fā)現。

瑞典式的“抓嫖不抓娼”被認為從理論上較好兼顧了性工作者和社會的安全,以及人身自由和社會秩序的平衡。但也有人指出,買賣是統(tǒng)一體,一方面允許賣,另一方面不允許買,本身就自相矛盾。

華人圈的特殊性

和許多人想象中不同的是,香港不僅有掃黃,而且很嚴厲。警署有專門設立的掃黃部門和便衣、軍裝掃黃團隊,其任務是打擊娛樂場所的非法群體性賣淫活動,以及查處在夜店等地進行非法性交易的偷渡客

 

香港在歷史上曾允許娼妓業(yè)合法,1935年6月30日正式禁娼,但理論上仍是中國領土、行使中國習慣法的九龍城寨例外。直到1993年九龍城寨被拆,香港始終存在一個娼妓業(yè)公開招搖過市的“三不管地帶”。

香港有關法律規(guī)定,兩人以上賣淫場所,以及在這類場所賣淫為非法,但性工作者因此發(fā)展出鉆法律漏洞的“一樓一鳳”模式——即每個房間只有一名性工作者,俗稱“鳳姐”。

“鳳姐”既有自營,也有和老板分賬,法律不予追究。如鄰居投訴,也只能進行民事訴訟。

由于存在“一樓一鳳”這種實際上合法的性交易方式,加上警方嚴厲打擊其他形式的性交易行為,街頭拉客的“流鶯”遠較其他國際大都市要少。因此,有人認為,“一樓一鳳”的出現,對香港的社會秩序和城市形象有一定的好處。

和許多人想象中不同的是,香港不僅有掃黃,而且很嚴厲。警署有專門設立的掃黃部門和便衣、軍裝掃黃團隊,其任務是打擊娛樂場所的非法群體性賣淫活動,以及查處在夜店等地進行非法性交易的偷渡客。事實上,掃黃是清理非法入境并從事性交易的偷渡客最重要的手段之一。

對“一樓一鳳”是否應該容忍,香港社會也有不同聲音。支持者認為,此舉可以有效減少涉性犯罪,并為低收入者提供解決生理需要的途徑。但反對者認為,“一樓一鳳”并不能真正確保性工作者人身安全,獨處的“鳳姐”很容易成為暴力犯罪對象。由于“鳳姐”必須付出較普通廣告更高的價格才能自我宣傳,為確保生意,她們往往不得不依附于老板,從而難逃黑社會的控制。更有人指出,“一樓一鳳”歷來是“人蛇”和“偷渡妹”的重災區(qū)。

臺灣也曾經歷過娼妓業(yè)合法時代,但國民政府遷臺后實行社會改革,其改革后的模式和瑞典正好相反,是“罰娼不罰嫖”——即根據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,規(guī)定嫖客買春無罪,娼妓賣淫有罪。正因如此,歷史上臺灣也曾經常進行大規(guī)模掃黃,且只抓妓女,不抓嫖客。

然而,性交易作為一種職業(yè)從未在臺灣絕跡。在臺灣各大城市,紅燈區(qū)事實上“合理不合法”地一直存在,而且由于不是合法行當,性工作者只能依托夜店,或索性在街頭“打游擊”。一些衣著清涼、負責兜售其他合法商品的年輕女性,也可能兼營性交易這種特殊的“副業(yè)”。

這種“罰娼不罰嫖”的模式事實上沿襲了中國傳統(tǒng)社會男尊女卑和視娼妓為賤業(yè)、卻把男性嫖娼視作風流雅事的痼疾。

2009年,臺灣“最高法院大法官”發(fā)布“釋字第666號解釋”,認為“罰娼不罰嫖”違反憲法平等原則,應予修改;2011年11月,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修正為“性交易專區(qū)內娼嫖不罰,專區(qū)外娼嫖皆罰”,但因為至今也沒有一個縣市“吃螃蟹”開設這樣的專區(qū),實際上這條修正形同虛設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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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版時間:2024年09月16日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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